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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农银人寿
短期团体医疗保障产品,针对意外住院费用提供津贴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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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住院津贴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住院津贴日额与 住院日数相乘的金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醉酒;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进行美容医疗、整容手术、牙齿治疗或矫形、屈光不正之矫治;

 

(11)被保险人患有脊椎间盘突出症、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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