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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建设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阳光保险
专属建设工程人员投保,保障因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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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遭受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经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确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累积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给付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对于当地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 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遭受伤害并在180日内经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我们对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双方共同确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 被保险人故意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或建设行业安全规章、规程;

(14)被保险人在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15)被保险人因腰椎病、颈椎病等椎体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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