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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全球「聚财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同方全球人寿
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按约定时间可领取年金,还有身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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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日期的零时,我们将按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

1、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达到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期至被保险人身故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1+3%×已给村养老年金的保单年度个数)给付养老金额;

2、祝寿年金

当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祝寿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祝寿年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颗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年满九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身故时上一保单周年日领取的养老年金金额×(91-养老年金领取年龄一已给付养老年金的保单年度个数);

2.被保险人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九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年金和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本合同第3.3条的的定给付增额养老年金、增额柷寿年金和增额身故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日期的零时,保险公司将按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 1、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达到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期至被保险人身故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1+3%×已给村养老年金的保单年度个数)给付养老金额; 2、祝寿年金 当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祝寿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祝寿年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颗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年满九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身故时上一保单周年日领取的养老年金金额×(91-养老年金领取年龄一已给付养老年金的保单年度个数); 2.被保险人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九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保险公司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在按上述约定给付年金和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合同第3.3条的的定给付增额养老年金、增额柷寿年金和增额身故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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