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门(急)诊或住院治疗,我们对于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前述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将根据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情况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若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进行门(急)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门急诊治疗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 天,若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门(急)诊或住院治疗,我们对于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