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沐浴阳光团体企业补充医疗保险(A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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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保险
- 短期团体医疗保障产品,主要提供医疗住院补充保险金赔付,6种医疗赔付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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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一)投保人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组合限制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选择下列保险责任中的一项或多项,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1、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所发生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上、统筹基金医疗费用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基本医疗住院补充保险金。
2、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所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住院医疗费用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本公司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大额医疗住院补充保险金。
3、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所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如该笔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医疗费用限额与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住院医疗费用限额之和,本公司对于超过部分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赔付比例给付超高额住院补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责任内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赔付标准给付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该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4、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所发生的符合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管理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6-2 之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门急诊医疗费用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本公司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赔付比例给付社会补充医疗门急诊补充保险金。
5、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所发生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下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公司规定的绝对免赔额后,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小额住院补充保险金。
6、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之下、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小额门急诊补充保险金。 因患属于当地基本医疗管理规定中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急诊特殊病”、“门急诊慢性病”等病种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在该项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7、赔付比例在投保时一经选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对于同一投保单位名下的所有被保险人,只可选择一种赔付比例。
8、本条第 3 款责任不得单独选择,投保人必须在选择投保本条第 1、2 款的同时才可以选择投保第 3 款责任。
9、本条第 5 款责任不得单独选择,投保人必须在选择投保本条第 1、2 款的同时才可以选择投保第 5 款责任。
10、本条第 6 款责任不得单独选择,投保人必须在选择投保本条第 4 款的同时才可以选择投保第 6 款责任。
(二)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所发生的本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1、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所发生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上、统筹基金医疗费用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基本医疗住院补充保险金。
2、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所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住院医疗费用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本公司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大额医疗住院补充保险金。
3、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所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如该笔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医疗费用限额与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住院医疗费用限额之和,本公司对于超过部分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赔付比例给付超高额住院补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责任内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赔付标准给付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该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4、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所发生的符合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管理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6-2 之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门急诊医疗费用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本公司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赔付比例给付社会补充医疗门急诊补充保险金。
5、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所发生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下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公司规定的绝对免赔额后,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小额住院补充保险金。
6、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之下、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小额门急诊补充保险金。 因患属于当地基本医疗管理规定中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急诊特殊病”、“门急诊慢性病”等病种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在该项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7、赔付比例在投保时一经选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对于同一投保单位名下的所有被保险人,只可选择一种赔付比例。
8、本条第 3 款责任不得单独选择,投保人必须在选择投保本条第 1、2 款的同时才可以选择投保第 3 款责任。
9、本条第 5 款责任不得单独选择,投保人必须在选择投保本条第 1、2 款的同时才可以选择投保第 5 款责任。
10、本条第 6 款责任不得单独选择,投保人必须在选择投保本条第 4 款的同时才可以选择投保第 6 款责任。
(二)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所发生的本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基本医疗住院补充保险金 | 可以选择6项保险责任中的一项或多项,作为保险责任:基本医疗住院补充保险金、大额医疗住院补充保险金、超高额住院补充保险金、社会补充医疗门急诊补充保险金、小额住院补充保险金、小额门急诊补充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未经同意(急诊除外)在非定点医院就医及外埠就医;
3、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醉酒、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主动吸食、注射毒品进行治疗的;
6、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7、被保险人在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就医;
8、工伤、职业病及其伤病复发;
9、美容手术、外科整形、天生畸形矫正、安装义齿;
10、购置移植器官源及相关费用、购买轮椅、助听器及配镜和安装义肢;
11、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非治疗性的康复治疗、特别护理或静养;
12、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自费药品、检查、治疗、手术及其它项目;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未经同意(急诊除外)在非定点医院就医及外埠就医;
3、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醉酒、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主动吸食、注射毒品进行治疗的;
6、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7、被保险人在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就医;
8、工伤、职业病及其伤病复发;
9、美容手术、外科整形、天生畸形矫正、安装义齿;
10、购置移植器官源及相关费用、购买轮椅、助听器及配镜和安装义肢;
11、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非治疗性的康复治疗、特别护理或静养;
12、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自费药品、检查、治疗、手术及其它项目;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1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如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本合同责任免除事项,但属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则该部分费用属于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