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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太平洋保险
长期保障至终身,保障20种重大疾病,给付住院补贴、重症监护室住院补贴及住院门急诊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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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周全呵护,分忧解难
为您特设住院补贴保险金,重症监护保险金,住院门诊津贴,重大疾病保险金四项保险金,替您全力分担住院压力,周全呵护您的健康。
灵活选择,依你而为
您可根据自身需求搭配其他产品,获得灵活弹性的保障组合。
终生保障,一生安康
您一旦投保,即可享受终生保障,安乐健康将与您相伴一生。
双倍补贴,晚年无忧
您将自6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享受2倍每日住院补贴金,贴心设计为您的晚年生活保驾护航。
无免赔日,真诚关怀
在您住院期间,不设免赔天数,您将获得无微不至的关怀。

保障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1)住院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发生疾病,在我们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按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该项给付累计以180天为限,单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90天为限。
    (2)重症监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发生疾病,在我们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且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我们按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该项给付累计以90天为限,单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90天为限。
    (3)住院门急诊津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发生疾病,在我们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按每日住院补贴金额的2.5倍给付住院门急诊津贴。在每一保单年度,该项给付累计以8次为限,单次住院给付以1次为限。
    以上各项保险金给付责任互不冲减。被保险人住院期间跨保单年度的,按不同保单年度分段计算给付天数。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因其在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的意外伤害所致,则不受前述90天的限制,我们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项责任终止。
    无论我们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注:

具体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住院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 或最后一次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90 天后发生疾病,在我们 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按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 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该项给付累计以180 天为限, 单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90 天为限。 (2)重症监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 或最后一次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90 天后发生疾病,在我们 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且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我们按每日住院补贴金 额乘以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重症监护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 度,该项给付累计以90 天为限,单次住院给付天数最高以90 天为限。 (3)住院门急诊津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 或最后一次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90 天后发生疾病,在我们 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按每日住院补贴金额的2.5 倍给付住院 门急诊津贴。在每一保单年度,该项给付累计以8 次为限,单次住院给 付以1 次为限。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因其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的意外伤害所致,则不受90天限制,我们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合同终止。 无论我们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症状、生理缺陷及残疾,或者合同生效(复效)之日起90天内发生的疾病、症状; 
二、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患病或伤残,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疾病或伤残; 
三、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拒捕行为;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的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性病期间; 
八、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而住院治疗的; 
九、患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及进行美容整形手术、矫形、变性手术治疗; 
十、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宫外孕导致的住院治疗不受此限; 
十一、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或疗养、康复,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及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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