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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附加康佑综合住院医疗保险

中宏人寿保险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住院或门急诊按比例报销,给付住院补贴或重症监护病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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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生诊断需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以下简称住院事故),本公司将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住院事故,对于被保险人自入院之日起至出院之日止必须且合理的住院时间,本公司将根据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金额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现金利益,同一住院事故的住院现金利益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需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除前述住院现金利益外,本公司将根据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金额按被保险人的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额外给付住院现金利益,同一住院事故的重症监护住院现金利益给付最高以三十天为限。

 

二、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住院事故,本公司将根据下列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利益:

 

(一)、给付范围及给付比例

 

1、若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住院,本公司将对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后,按 9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利益;

2、若被保险人未以社会医疗保险且未以公费医疗身份住院,本公司将对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后,按 8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利益。

 

(二)、给付限额

 

同一住院事故的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以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金额为限。

 

三、门急诊医疗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住院事故,本公司将对住院期间前后各三十天内因该次住院而产生的自负门急诊费用,按 100%给付门急诊医疗利益,同一住院事故的门急诊医疗利益给付以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利益给付金额为限。对于前述三项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意外伤害或因此引发的并发症而需再次住院接受治疗,如前次住院的实际出院时间与今次住院的实际入院时间相隔在一百八十天内,无论期间是否经过保险合同周年日,将视为同一住院事故。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包括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任何住院费用补偿。住院医疗费用指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保险合同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及公费医疗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包括与住院事故无关的医疗费用。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住院事故,本公司将根据下列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利益: (一)、给付范围及给付比例 1、若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住院,本公司将对住院医疗费用在扣 除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后,按 9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利益; 2、若被保险人未以社会医疗保险且未以公费医疗身份住院,本公司将对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 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后,按 8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利益。 (二)、给付限额 同一住院事故的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以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住院医疗费用利益给付金额 为限。
门急诊医疗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住院事故,本公司将对住院期间前后各三十天内因该次住院而产生的自负门急 诊费用,按 100%给付门急诊医疗利益,同一住院事故的门急诊医疗利益给付以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 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利益给付金额为限。
每日住院津贴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住院事故,对于被保险人自入院之日起至出院之日止必须且合理的住院时间, 本公司将根据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金额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 住院现金利益,同一住院事故的住院现金利益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需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除前述住院现金利益外,本公司将根据保险单或 批注上所载的每日住院现金利益给付金额按被保险人的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额外给付住 院现金利益,同一住院事故的重症监护住院现金利益给付最高以三十天为限。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住院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或毒品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之日起(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一百二十天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七、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八、被保险人接受牙齿治疗、美容、整容手术或非医疗性的服务;

 

九、被保险人接受妊娠(含异位妊娠)及其并发症、流产、分娩、节育、不孕不育、绝育的手术和医疗性服务;

 

十、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的疾病(投保时已向本公司作书面声明并被本公司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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