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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454-142

合众附加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 修订)

合众人寿
专属交通意外医疗保障产品,最高可报销100%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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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同主险合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您选择的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时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我们将在扣除前述补偿后,按剩余部分 100%的比例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我们将在扣除 100 元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 90%的比例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 投保时被保险人没有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

等)获得补偿,我们将在扣除 100 元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 90%的比例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以及包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费用补偿型产品等)获得补偿,我们将在扣除前述补偿后,按剩余部分 100%的比例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100 元的部分按90% 给付。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周岁


保障期限: 同主险合同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患有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11) 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12) 被保险人非法搭乘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火车、轮船、或者客运汽车的;


(13) 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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