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安享天年年金保险A(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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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人寿
- 养老年金产品,60周岁至69周岁可年年领取保险金额的8%,70周岁可领保险金额的20%作为祝寿金,还可年年参与分红,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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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70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59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60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照下列两项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该保险单年度末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2、投保人已经交纳的保险费的110%
若被保险人于60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后身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本公司向投保人已支付的退休金后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60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前发生高度残疾,本公司按照下列两项较大者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该保险单年度末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2、投保人已经交纳的保险费的110%
若被保险人于60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后发生高度残疾,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本公司向投保人已支付的退休金后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退休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8%每年向投保人给付退休金,给付至被保险人69周岁保险单周年日,给付期为10年。
四、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0%向投保人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60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照下列两项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该保险单年度末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2、投保人已经交纳的保险费的110% 若被保险人于60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后身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本公司向投保人已支付的退休金后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60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前发生高度残疾,本公司按照下列两项较大者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该保险单年度末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2、投保人已经交纳的保险费的110% 若被保险人于60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后发生高度残疾,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本公司向投保人已支付的退休金后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退休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8%每年向投保人给付退休金,给付至被保险人69周岁保险单周年日,给付期为10年。 |
祝寿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0%向投保人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59周岁
保障期限: 70岁
保障期限: 70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