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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给付的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和后的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金额。
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含18周岁)之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但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付保险费扣除 已领生存保险金、现金价值,此二项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 止。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存至每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 “成人重大疾病”或“成人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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