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至88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4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另加计按日数比例计算当期已交付的未到期保险费,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按约定应领取的敬老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残疾关怀保险金
被保险人导致条款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所列比例给付残疾关怀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时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我们按诊断确定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拾万元为限)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敬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付敬老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七十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乳房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90日后或自复效日起,罹患乳房癌症(不含原位癌),并在医院接受手术时,按主险保险金额的25%给付乳房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但每侧乳房以给付一次为限。
如果同一次手术中接受两侧乳房癌症治疗,按主险保险金额的50%给付乳房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90日后或自复效日起,经医院确诊罹患下列癌症(不含原位癌):
编号 | 疾病名称 |
---|---|
C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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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道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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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3
|
子宫颈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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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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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宫体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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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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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特指部位的子宫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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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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卵巢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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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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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和未特指的女性生殖器官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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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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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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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时,按主险保险金额的50%给付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每一种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如于同一次手术中接受两种以上疾病的癌症治疗,则分别给付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90日后或自复效日起,罹患下列1、2、3项所述疾病,并于医院接受手术治疗的,按主险保险金额的25%给付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
1 乳房良性肿瘤或原位癌;但本项给付的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仅以一次为限;
2 子宫良性肿瘤或原位癌;但本项给付的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仅以一次为限;
3 卵巢良性肿瘤或原位癌;但本项给付的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仅以一次为限。
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90日后或自复效日起初次发生以下疾病:
1、系统性红斑狼疮
2、类风湿性关节炎
按主险保险金额的50%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但每一种女性特定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
意外整形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伤害需住院并接受条款定义的整形手术治疗时,按主险保险金额的25%给付,以一次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 若在交费期间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另加计按日数比例计算当期已交付的未到期保险费,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交费期满后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按约定应领取的敬老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残疾关怀金 | 若被保险人导致条款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所列比例给付残疾关怀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若于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时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若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按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拾万元为限)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
敬老保险金 | 若年龄达到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付敬老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年龄达到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七十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即行终止。 |
乳房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 若于本合同生效90日后或自复效日起,罹患乳房癌症(不含原位癌),并在医院接受手术时,按主险保险金额的25%给付乳房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但每侧乳房以给付一次为限。 如果同一次手术中接受两侧乳房癌症治疗,按主险保险金额的50%给付乳房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
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 若于本合同生效90日后或自复效日起,经医院确诊罹患指定的6种癌症,并在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时,按主险保险金额的50%给付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每一种疾病以给付一次为限。如于同一次手术中接受两种以上疾病的癌症治疗,则分别给付子宫及其附件组织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
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 | 若于本合同生效90日后或自复效日起,罹乳房良性肿瘤或原位癌、子宫良性肿瘤或原位癌、卵巢良性肿瘤或原位癌之一,并于医院接受手术治疗的,按主险保险金额的25%给付女性特别手术医疗保险金,本项保险金仅以一次为限 |
意外整形手术保险金 | 若因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伤害需住院并接受条款定义的整形手术治疗时,按主险保险金额的25%给付,以一次为限。 |
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于本合同生效90日后或自复效日起初次发生系统性红斑狼疮或类风湿性关节炎 按主险保险金额的50%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至88周岁
责任免除
国泰富贵211两全保险(分红型)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陆家嘴国泰附加珍爱女性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而有治疗的必要的,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自伤身体、自杀;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复效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书上告知并经我们同
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在被强迫、欺骗的情形下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而住院治疗;
(七)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住院的;
(八)美容、所有牙科治疗、牙科手术、牙科保健或非意外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
(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十)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导致
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因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