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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454-142

国寿附加高原特定疾病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中国人寿
短期医疗保障产品,提供一般高原反应门急诊医疗及急性高原反应住院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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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 一般高原反应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一般高原反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诊疗,对被保险人因出现一般高原反应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 急性高原反应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患急性高原反应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因患急性高原反应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所负各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某项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项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一般高原反应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若发生一般高原反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诊疗,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急性高原反应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因患急性高原反应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的治疗;

 

三、被保险人曾确诊为高原肺水肿、高原脑水肿、血压增高明显的高原高血压症、高原心脏病及高原红细胞增多症者,并发生一般高原反应或者患急性高原反应病;

 

四、被保险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中国境外治疗;

 

五、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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