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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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人寿
- 1年期医疗保障产品,针对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提供报销,上年无理赔情况,续保保障额度可提高。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前已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我们对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须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剩余部分的百分之百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取得针对该次治疗的补偿或给付,我们对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须的实际医疗费用的百分之八十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无理赔优惠
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投保人在续保本附加合同时可享有无理赔优惠。若被保险人在上一保险年度中无理赔,其续保时无理赔优惠额为该被保险人上一保险年度中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若被保险人在上一保险年度中发生理赔,则其续保时无理赔优惠额将为零。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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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 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如果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前已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公 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我们对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须 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后剩余部分的百分之百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如果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 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取得针对该次治疗的补偿或给付,对该次事故发生之日 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 必须的实际医疗费用的百分之八十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