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伤害,并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单日住院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单次住院,自该次入院之日开始,我们对该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180 日。若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仍未出院,我们将给付至该次住院结束为止,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180 日。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住院两次或以上者,若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90 日,均视作因同一原因住院。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自因该原因首次入院之日开始,我们对因该原因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180日。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 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伤害,并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将按合同所载的单日住院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单次住院,自该次入院之日开始,对该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180 日。若保险期间结束时,仍未出院,将给付至该次住院结束为止,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180 日。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住院两次或以上者,若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90 日,均视作因同一 原因住院。因同一原因住院,自因该原因首次入院之日开始,对因该原因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180 日。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因细菌性食物中毒、医疗事故、药物不良反应导致的伤害;
9 接受整容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列)或者在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
10 被保险人患腰椎间盘突出、肩周炎、颈椎病、腰肌劳损;
11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