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第三方保险平台-亲民保险网!

4008-454-142

阳光人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 款

阳光保险
短期医疗保障产品,针对意外导致医疗费用提供报销,适合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人群投保。
已有 1022 人推荐
关注“亲民保服务号”买保险快人一步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遭受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 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仅对被保险人未受补偿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本条规定进行赔付。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遭受伤害 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 急诊、住院治疗,对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医疗保 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 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仅对未受补偿的剩余部分医 疗费用按本条规定进行赔付。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各种原因导致的椎间盘突出(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椎管狭窄。

我要提问
* 留言:

* 您的姓名:
* 手机号码:
* 验证码:
* 所属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