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华安顾华御菁英团体高端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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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华安顾人寿
- 高端医疗保障产品,为手术医疗可提供保障,并提供门急诊医疗赔付,另有全球救援服务和牙科医疗等六项保障可自由选择投保。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载明于保险单上的保障区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疾病在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合理的且医疗必须的医疗费用。
本合同提供以下保险责任项目:住院及手术、门急诊、牙科、体检、疫苗、眼科、生育、全球紧急救援以及保障区域之外的紧急医疗,其中住院及手术责任和门急诊责任为必选,其余为可选责任。在投保时,本合同的保障区域以及保险责任由投保人选择,并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约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在约定的保障区域内对约定的保险责任和对应的保险项目以及赔付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可提供的保险责任详见本合同附表 1 中保障计划表所载。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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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及是手术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生确诊必须住院治疗(包含住院手术,但仅为进行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的住院外)的,公司根据每次住院发生的下列符合通常惯例的、合理的且医疗必须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赔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每日限额和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金。但女性被保险人在妊娠期间、流产和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本项责任的赔付范围内。如果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合同保险期间结束之日由于相同的保险事故仍在住院治疗的,则对于该次住院延续至本合同保险期间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发生的下列住院医疗费用,公司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每日限额和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仍承担给付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金的各项费用累计给付日数以不超过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日数为限,各项费用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各对应项费用 最高给付金额为限,且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总保险金额年限额为限。 |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的每次治疗发生的下列符合通常惯例的、合理的且医疗必须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每次限额以及最高给付次数范围内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接受门急诊治疗,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各项费用累计给付次数以不超过各对应项最高给付次数为限,各项费用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为限,且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为限。 |
眼科保险金 | 公司根据附表 1 保障计划表承担的下列符合通常惯例的、合理的且医疗必须的眼科费用。 1、眼科检查费:指眼科常规检查和视力检查费。 2、眼镜费:指购买框架眼镜或隐形眼镜的费用。 本公司在每一保单年度仅给付一次眼科保险金,金额以附表 1 保障计划表约定限额为限。 本项责任不包括:隐形性眼镜护理液;不是以矫正视力为目的或主要目的的眼镜;因美容需要而配置的隐形眼镜、太阳眼镜(包括处方的太阳镜)、防风沙镜、防紫外镜、防红外镜等。 |
牙科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因患牙科疾病,每次在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下列符合通常惯例的、合理的且医疗必须的牙科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赔付比例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牙科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进行牙科门诊治疗,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牙科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为限。 |
保障区域外的紧急医疗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合理且医疗必须的如下生育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附表 1 保障计划表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及限额给付生育保险金。 |
全球紧急救援服务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紧急救援的,保险公司提供 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以下简称“救援电话”)服务 |
生育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在其保障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每一保单年度的旅行单次不超过三十日且累计不超过九十日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支出的符合通常惯例的、合理的且医疗必须的紧急医疗时发生的住院和门急诊医疗费,按合同附表 1 保障计划表约定的赔付比例以及所列的年度限额,给付紧急医疗保险金。一旦经本公司授权的医生认为病情稳定,被保险人应该在保单载明的保障 区域内进行后续治疗。 被保险人在其保单载明的保障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接受紧急医疗前,须获得本公司或本公司授 权的救援机构的同意,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将引导该被保险人至最近且合适的医疗机构就 医;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未经同意在保单载明的保障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接受治疗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接受紧急医疗前根本无法联系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的情形不 在此限,但该被保险人亦须在该紧急情况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联系本公司。 这里的紧急医疗是指针对突然发生的、为避免严重身体伤害或者死亡须立即接受治疗的症状。保险公司有权审核并确定该治疗是否属于紧急治疗。 |
体检 | 在保险期间内,进行合理的体检所需的支出费用。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者发生紧急救援服务的,或者符合下列约定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本合同有其它特别约定的不受此限):
1、已从政府、慈善机构、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等第三方获得补偿的费用;
2、等待期内、保险期间届满后、合同失效或无效后发生的费用,但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任何在保险单中未载明的费用、超过本保险合同规定限额的费用、保障区域外的治疗费用,但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如果被保险人每个保单年度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停留每次超过三十日或保单年度累计超过九十日,其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发生的所有费用;
5、非医疗必须的、超过通常惯例水平的费用;
6、非医疗直接相关的服务费用,例如电话/电视、额外膳食、额外床或者类似的设施;
7、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研究性治疗的费用;
8、对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严重疾病或已有严重症状的治疗,或在投保前已经计划的治疗;但被保险人告知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承保的除外;
9、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因职业病直接或间引起的医疗费用;
10、任何直接或间接因与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HIV有关的疾病,包括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并且/或者因此导致的任何突变体衍生或者变异疾病以及类似的感染、疾病或症状的检查或治疗的医疗费用;
11、根据法律或政府指导需要进行隔离或检疫的传染病的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12、视力治疗或视力训练,包括但不限于激光角膜切开术、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屈光不正(包括近视、远视)外科校正术等、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常规眼科检查和配镜;
13、本合同中未列明的直接或间接由于精神疾病的治疗导致的费用;
14、因学习障碍、多动症、注意力集中缺陷、语言障碍矫正、行为问题和儿童发展问题(例如智力发育迟缓或智力缺陷)而接受治疗的医疗费用;
15、任何美容整容治疗、包皮环切、非医疗必须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对痤疮的治疗,对良性皮肤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痣、皮赘、疣、色素沉着、黄褐斑、胎记)的治疗或去除、,对白癫风的治疗,对蜘蛛痣、非瘢痕疙瘩型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费、减肥治疗、睡眠治疗、营养咨询、丰胸或缩胸治疗、戒烟治疗等的费用以及上述治疗引起的并发症的治疗;
16、避孕、节育绝育(含绝育以及绝育恢复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性病、性功能相关治疗、变性手术,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的治疗;
17、优生优育咨询、筛查、检查和治疗费用;
18、任何直接或间接与下列项目相关的购买和租赁费用(除非在本合同中列明包括在险责任范围内):
a)矫形鞋类,除非作为义肢的一部分或腿固定器的永久组成部分;
b)可自行拆卸的义肢;
c)耐用医疗设备:包括假发、血糖测试仪、血压测试仪、电动轮椅或电动床、各种矫正器(包括: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助听器、额外的牙科切磨器、舒适设备(如电话托臂和床上多用桌)、空气质量或温度调控设备(如空调、湿度调节器、除湿器和空气净化器)、对被保险人的住所或交通工具的改建、健身脚踏车、太阳能或加热灯、加热垫、坐浴盆、盥洗凳、浴缸凳、桑拿浴、升降机、涡流按摩浴、健身器材及其他类似设备。
19、对遗体或供体实施的任何活细胞冷冻贮藏、植入和再植入费用;
20、对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等而导致的医疗意外和/或医疗事故所引起的治疗以及由于服用非处方药或未遵医嘱服用处方药导致的伤害引起的医疗费用;
21、被保险人从事其健康状况不适宜的活动或运动所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或所引发的疾病的医疗费用;
22、因健康原因被医师建议不宜旅行的被保险人执意旅行或怀孕28周以上乘坐飞机旅行引起的意外伤害或病症的医疗费用;
23、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24、被保险人进行任何有动物参与的运动、各种车辆船艇飞行表演以及竞赛、特技表演;
25、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及跳伞活动、潜水、非滑雪场地内的滑雪等高风险运动;
26、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7、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8、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精中毒或任何上瘾或依赖于形成习惯的药物或物质而导致的伤害或疾病引起的医疗治疗的费用;
2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0、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腹产)或由前述事故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
31、新生儿14天内非常规检查,如疾病检查等;
3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3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生物化学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