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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佑天使终身医疗保险计划(增值版)

北大方正人寿
终身医疗保障产品,疾病意外住院以及手术皆可保障,严重烧烫伤额外赔付,55岁可提供保额,身故以及全残也可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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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产品特色

海尔纽约人寿康佑天使终身医疗保险计划(增值版)

 一、险种特色 

●   一次核保,终身有效。终身的保障免去您每年续保的麻烦。
●   八重津贴补偿,保障更全面。从初诊、住院手术、到病愈复检,以及康复期间,我们都将给予您一系列的补贴,让您的医疗        保障更加全面。
●   终身医疗保险计划(增值版)独特的人性设计,在55岁后的保障金额自动增加50%,真正满足您的需要。
●   根据疾病期的长短,采用1、2、3倍累进的医疗补贴方式,有效解决了由于较长期疾病的医治带来的费用压力。


(本简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如果在年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不幸身故,将按下述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及其附加险累计已交保险费与合同附加险累计已理赔金额的差额; 2、合同的保险金额。如果在年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以后不幸身故,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同时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如果在年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不幸全残 ,将按下述两项金额中的较 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及其附加险累计已交保险费与合同附加险累计已理赔金额的差额; 2、合同的保险金额。 如果在年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以后不幸全残,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 金,同时合同终止。
提高保险金额 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仍然生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一次性 提升合同的保险金额。
严重烧烫伤住院补贴保险金 如果遭受严重烧烫伤,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接受住院治疗的,将给付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的五十倍作为严重烧烫伤住院补贴保险金。
重大手术费用补贴保险金 如果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接受住院 治疗超过三天的,并且已接受重大手术治疗的,将给付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十倍作为重大手术 费用补贴保险金。
住院门、急诊保险金 如果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接受住院 治疗超过三天的,若其在住院前十四天内以及在出院后三十天内,因同一意外事故或疾病,而经医院 门 诊或急诊进行必要诊断或治疗的,将给付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作为住院门、急诊保险金。
康复津贴保险金 如果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接受住院 治疗超过十天的,将按以下计算方式给付康复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天数-3)× 基本保险金额× 50% 对于同一次住院,本项责任的给付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入住重症 监护病房 接受治疗的,将按以下计算方式给付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的实际住院天数×基本保险金额×2 对于同一次住院,本项责任的给付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未满七周岁,则每个保单年度本项责任的累计给付以十一天为限。
住院补贴保险金 如果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 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接受治疗的,将根据保单列明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 如果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而必须使用医用救护车运送且 住院治疗,将给付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作为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
一般手术费用补贴保险金 如果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接受住院 治疗超过三天的,并且已接受一般手术 释义10 治疗的,将给付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作为一般手 术费用补贴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请您注意,下列情形的发生将导致我们的责任免除: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斗殴,酗酒及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从事以下高风险运动:潜水、滑水、滑冰、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发生上述(1)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我们将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同时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1)至(9)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我们不承担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请您注意,下列情形的发生将导致我们的责任免除: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自杀及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从事以下高风险运动:潜水、滑水、滑冰、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0)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先天性缺陷;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12)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外科整形手术除外)、变性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整形;

 

(13)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14)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5)接受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节育(包括绝育)、怀孕(不包括宫外孕)、流产、分娩(包括难产)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6)本附加合同生效后第九十天之前或最后一次复效后第九十天之前已经出现的疾病或症状,且因此导致的重大手术或一般手术;

 

(17)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前或等待期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接受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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