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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盛世典藏年金保险(分红型)

太平洋保险
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约定时间可领取祝寿金、祝贺金、祝福金,还有身故或全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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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10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7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3年的,在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分别于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30%给付一次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5年的,在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分别于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一次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10年、15年或20年的,在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分别于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一次祝贺金。

 

祝福金

自本合同第7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64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本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祝寿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约定给付一次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104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为祝寿金的保证给付期限,在此期间内的祝寿金为保证给付祝寿金。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限内生存,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限内身故,我们将向保证给付祝寿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限内应给付的祝寿金总额与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金额两者之间的差额,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16%给付一次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后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祝福金 自合同第7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64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3年的,在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分别于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30%给付一次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5年的,在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分别于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一次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10年、15年或20年的,在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分别于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一次祝贺金。
祝寿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约定给付一次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104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为祝寿金的保证给付期限,在此期间内的祝寿金为保证给付祝寿金。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限内生存,保险公司按上述约定给付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限内身故,保险公司将向保证给付祝寿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限内应给付的祝寿金总额与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金额两者之间的差额,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16%给付一次祝寿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7周岁


保障期限: 至105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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