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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大都会人寿
专属团体投保的意外保障产品,主要提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特有短期出境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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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我们按如下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每次因意外伤害而在治疗期间实际支付的、合理的且在我们规定范围内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和床位费,我们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是按照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交纳保险费的,我们根据该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实际支付的、合理的且在我们规定范围内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和床位费,扣除其已从任何机构、个人或因任何保险或福利计划获得的补偿以及约定的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如该被保险人未能获得上述补偿,我们根据该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实际支付的、合理的且在我们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90%,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如因短期(自离境之日起30 日内)离境在中国大陆境外发生意外伤害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中国大陆境内当时相同治疗的平均费用水平进行给付。

 

四、我们对每一位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对每位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五、我们对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床位费范围的规定以及对我们指定或认可

的医疗机构应在订立合同前由我们向投保人书面明确告知,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每次因意外伤害而实际支付的、合理的且在我们规定范围内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和床位费,我们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是按照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交纳保险费的,我们根据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实际支付的、合理的且在我们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从任何机构、个人或因任何保险或福利计划获得的补偿以及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如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未能获得上述补偿,我们根据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实际支付的、合理的且在我们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90%,扣除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三、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是按照未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交纳保险费的,我们根据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实际支付的、合理的且在我们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从任何机构、个人或因任何保险或福利计划获得的补偿以及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如因短期(自离境之日起30 日内)离境在中国大陆境外发生意外伤害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中国大陆境内当时相同治疗的平均费用水平进行给付。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对本合同同样有效。除此之外,下列任一情形造成的保
险事故,我们也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计划生育手术;

 

2、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

 

3、因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情况;

 

4、职业病、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导致的

住院和手术;

 

5、患腰椎间盘突出、肩周炎、颈椎病、腰肌劳损;

 

6、被保险人未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意外伤害

抢救的医疗机构不受此限制,但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需转入国家卫生行政

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7、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
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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