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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454-142

附加团体旅行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建信人寿
保障在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旅行时遭受意外或突发急性病导致的住院,给付住院补贴,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可额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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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投保人可选择投保可选责任, 可选责任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若可选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上载 明,则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基本责任:团体旅行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GTAHI1) 

在本附加合同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旅行时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经本公司指定医院 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 付保险金:

1. 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 该被保险人的住院补贴日额 ×实际住院日数 

同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的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最高以 90 日为限。 

2. 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若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生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入住重症监护病 房,则除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外,本公司按以下公式给付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 该被保险人的住院补贴日额×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

同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的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最高以 30 日为限。

 

二、可选责任:团体旅行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金(GTAHI2)

在本附加合同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旅行时因患突发急性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 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自突发急性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本公司依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 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金 

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金 =该被保险人的住院补贴日额×实际住院日数 

同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的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最高以 90 日为限。 

2. 突发急性病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若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生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入住重症监护病 房,则除给付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金外,本公司按以下公式给付突发急性病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 险金: 突发急性病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 该被保险人的住院补贴日额×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 

同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的突发急性病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最高以 30 日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已在指定医院住院,则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
意外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若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断,被保险人必须住进重症监护病房,且已在指定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除给付意外住院补贴保险金外,本公司另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金 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金。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高以90 天为限。
突发急性病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若经本公司指定医院的医师诊断,被保险人必须住进重症监护病房,且已入住指定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 除给付突发急性病住院补贴保险金外,本公司另按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 护病房天数给付突发急性病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突发急性病住院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给付 天数最高以30 天为限。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或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参与殴斗; 

9. 被保险人猝死; 

10.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12. 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流产或分娩; 

13.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14. 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15. 被保险人进行职业或半职业性质的体育运动项目训练或比赛; 

16. 被保险人进行地质勘探、考古等野外考察活动; 

17. 被保险人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工作; 

18. 被保险人在其旅行目的地以外(但不包括前往目的地的途中)发生的保险事故; 

1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精神疾病、心身 疾病; 

20. 被保险人患性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1. 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护理或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 

22. 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23. 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24. 不孕症、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绝育手术及其导致之并发症; 

25. 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实行摘除捐献器官手术;

26. 被保险人做变性手术; 

27.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症状(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且本公司同意承保的 除外)的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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