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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10)

大都会人寿
一年期医疗保障,主要提供住院津贴保险金和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因疾病导致的住院津贴按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三天后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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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90天后发生疾病,且需入住医院治疗,且住院时间超过三天的,经我们审核同意,从入住医院的第四天起,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每天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发生意外伤害,且需入住医院治疗,经我们审核同意,从入住医院的第一天起,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每天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天。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累计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累计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不超过365天。

 

二、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90天后发生疾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发生意外伤害而住院且需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经我们审核同意,从进入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的第一天起,我们将在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同时,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的两倍每天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室满二十四小时为一天。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累计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对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于本附加合同生效90天后发生疾病,且需入住医院治疗,且住院时间超过三天的,经我们审核同意,从入住医院的第四天起,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每天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发生意外伤害,且需入住医院治疗,经我们审核同意,从入住医院的第一天起,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每天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若于本附加合同生效90天后发生疾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发生意外伤害而住院且需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经我们审核同意,从进入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的第一天起,我们将在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同时,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的两倍每天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和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1)主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情形;

 

(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计划生育手术;

 

(4)怀孕、流产和分娩以及由其引起的并发症;

 

(5)选择性或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美容、矫形整容手术(但因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列)、视力矫正手术、安装假肢;

 

(6)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牙科保健、康复及治疗(但因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列);

 

(8)鼠疫、霍乱、淋病、梅毒,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或自伤、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跳、驾驶滑翔伞、赛马、赛车、摔跤、拳击比赛、武术比赛、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根据附表一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如之前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我们将不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的已收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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