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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幸福人寿
短期团体医疗保障产品,意外和疾病住院费用皆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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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制)首次发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时实际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投保地7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以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是指:

(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其他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3)公费医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已支付的部分;
(4)从其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制)首次发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时实际支出的、符合投保地7社 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投保人和约定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 的“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是指:(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其他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3)公费医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已支付的部分; (4)从其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对每一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当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 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健康检查、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6)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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