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定期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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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
- 中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承担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 ,单次住院给付不超180天,累计给付不超5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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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5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需入住医院治疗,经我们审核同意,从入住医院的第一天起,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每天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天。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累计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且对同一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累计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不超过540天。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于本附加合同生效90天后发生疾病,且需入住医院治疗,且住院时间超过三天的,经我们审核同意,从入住医院的第四天起,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每天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发生意外伤害,且需入住医院治疗,经我们审核同意,从入住医院的第一天起,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每天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5年
保障期限: 5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1)主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情形;
(2)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计划生育手术;
(3)怀孕、流产和分娩以及由其引起的并发症;
(4)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
(5)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6)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矫形整容手术(但因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列)、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牙科手术(但因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列);
(8)被保险人未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