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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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
- 短期意外保障产品,主要提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特有短期出国意外伤害医疗保障,按国内同等治疗平均费用给付。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是按照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交纳保险费的,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因该意外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其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180 日内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我们根据该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从任何机构、个人或因任何保险或福利计划获得的补偿以及100 元免赔额后,按保险单上载明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如该被保险人未能获得上述补偿,我们根据该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的90%,扣除100 元免赔额后,按保险单上载明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是按照未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交纳保险费的,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因该意外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其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180 日内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我们根据该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从任何机构、个人或因任何保险或福利计划获得的补偿以及100 元免赔额后,按保险单上载明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如因短期离境(自离境之日起30 日内)在中国大陆境外发生意外伤害就医,上述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中国大陆境内当时相同治疗的平均费用水平进行相应给付。
四、我们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
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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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是按照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交纳保险费的,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因该意外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其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180 日内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我们根据该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从任何机构、个人或因任何保险或福利计划获得的补偿以及100 元免赔额后,按保险单上载明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如该被保险人未能获得上述补偿,我们根据该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的90%,扣除100 元免赔额后,按保险单上载明的给付比例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是按照未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交纳保险费的,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因该意外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其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180 日内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我们根据该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从任何机构、个人或因任何保险或福利计划获得的补偿以及100 元免赔额后,按保险单上载明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如因短期离境(自离境之日起30 日内)在中国大陆境外发生意外伤害就医,上述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中国大陆境内当时相同治疗的平均费用水平进行相应给付。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合同继续有效:
(1)主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情形;
(2)主合同被解除、终止或效力中止期间;
(3)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
(4)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药物不良反应;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因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情况;
(7)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8)药物过敏或原发性感染、细菌性食物中毒、矫形整容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
者,不在此列)、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职业病、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导致的住
院和手术;
(10)被保险人患腰椎间盘突出、肩周炎、颈椎病、腰肌劳损;
(11)被保险人未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
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