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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游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

大都会人寿
意外医疗保障产品,针对因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提供报销,因意外导致的住院治疗提供住院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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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则我们将按如下规则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以及200元免赔额

 

(2)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180日(含第180日)内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以及200元免赔额)×90%

 

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需要入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万分之四作为单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被保险人住院补贴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时,我们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的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单次住院,自该次入院之日开始,我们对该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90日。若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仍未出院,我们将给付至该次住院结束为止,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90日。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住院两次或以上者,若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90日,均视作因同一原因住院。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自因该原因首次入院之日开始,我们对因该原因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90日。

 

本合同终止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则将按如下 规则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1) 若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以及 200 元免赔额 (2) 若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180 日(含第 180 日)内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以及 200 元免赔额)×90%
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需要入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经审核同意,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万分之四作为单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责任: 

 

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3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1.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1.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8 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因细菌性食物中毒、医疗事故、药物不良反应导致的 伤害; 

 

1.9 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 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0 接受整容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列)或者在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 

 

1.11 被保险人患腰椎间盘突出、肩周炎、颈椎病、腰肌劳损; 

 

1.12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责任: 

 

2.1 本合同 20.1 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2.2 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和分娩以及由其引起的并发症; 

 

2.3 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 

 

2.4 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药物不良反应; 

 

2.5 因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情况; 

 

2.6 职业病、美容手术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导致的住院和手术; 

 

2.7 被保险人未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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