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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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人寿
- 短期医疗保障产品,提供门急诊医疗或住院医疗赔付,适合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人群投保。
-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开始时被保险人未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障计划,且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因意外伤害事故或满30 日后(若续保,则续保合同项下没有该30 日的限制)因疾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或住院治疗,因此发生的属于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治疗费用,我们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责任开始时被保险人已经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障计划,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上述治疗费用已经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其他商业保障计划以及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我们所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以被保险人获得该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为限。
若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且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30 日内(含第30 日)因疾病而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因此疾病而引起并发症,则即便该治疗或并发症延续至前述30日后,由此发生的治疗费用不在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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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若首次投保,保单生效时未参加当地社保,且自保单生效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满30 日后因疾病在指定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或住院治疗,因此发生的属于社保范围的治疗费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保单生效时被保险人已参加当地社保,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上述治疗费用已经从当地社保和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所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以被保险人获得该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为限。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但未按我们要求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情况(已向我们书面告知且我们已同意承保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赛马、赛车运动或特技活动或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八、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或因精神疾患;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十、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十一、被保险人的一般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特需病房;
十三、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均终止,我们依照本附加合同规定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