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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恒安标准人寿
短期团体医疗保障产品,针对意外伤害的住院治疗提供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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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我们承担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责任的限制条件:
⒈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我们为其承担保险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的计算天数以90 日为限。


⒉ 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必须住院治疗多次的,若每相邻两次住院治疗中前一次的出院日期与后一次的入院日期间隔均未超过30 日的,则该连续多次住院治疗视为一次住院。若相邻两次住院治疗中前一次的出院日期与后一次的入院日期间隔超过30 日的,则视为两次住院。


⒊ 同一个被保险人数次住院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的累计计算天数以180 日为限,若我们对某个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的累计计算天数达到180日,则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一、在保单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二、承担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责任的限制条件:⒈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为其承担保险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的计算天数以90 日为限。⒉ 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必须住院治疗多次的,若每相邻两次住院治疗中前一次的出院日期与后一次的入院日期间隔均未超过30 日的,则该连续多次住院治疗视为一次住院。若相邻两次住院治疗中前一次的出院日期与后一次的入院日期间隔超过30 日的,则视为两次住院。⒊ 同一个被保险人数次住院的,对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的累计计算天数以180 日为限,若对某个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的累计计算天数达到180日,则保单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6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拳击、赛马、赛车运动或特技活动或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八、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的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的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特需病房;

 

十一、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均终止,我们依照本合同规定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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