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
-
恒安标准人寿
- 短期医疗保障产品,针对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提供报销,适合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人群投保。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的,我们就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被保险人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1. 若被保险人已就该项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获得任何补偿,则我们按被保险人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扣除已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未就该项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获得任何补偿,则我们按被保险人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7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3.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治疗延续至附加合同该保险期间届满后,则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延续至该保险期间届满日后30 日内(含)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上述必要且合理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是指直接用于诊断治疗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遭受伤害的医疗费用,且该医疗费用应符合被保险人治疗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在指定医院进行治疗的,就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以保险金额为限。1. 若已就该项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获得任何补偿,则按被保险人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扣除已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的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2. 若未就该项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获得任何补偿,则按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7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3. 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治疗延续至保单保险期间届满后,则我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延续至该保险期间届满日后30 日内(含)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的矫形和整容手术,或因意外伤害进行的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义齿、义眼、义肢及其他附属品;
十二、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特需病房;
十三、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四、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