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4.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4.1.1 特别护理保险金
4.1.1.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脑中风,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所交保险费的总和,本附加合同及《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同时终止。
4.1.1.2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我们将自确诊脑中风后遗症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本附加合同期满二者之间的较早者为止,根据您选择的领取方式按以下标准之一给付特别护理保险金。
年领:我们将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别护理保险金。月领:我们每月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2%给付特别护理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别护理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所交保险费的总和,合同及《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同时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若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将自确诊脑中风后遗症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合同期满二者之间的较早者为止,根据您选择的领取方式按以下标准之一给付特别护理保险金。 年领:我们将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别护理保险金。 月领:我们每月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2%给付特别护理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5.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1.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1.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1.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5.1.5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1.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1.7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5.2 发生上述5.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5.3 发生上述除5.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