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与我们约定下列一项或几项作为我们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进行补偿。
二、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门诊或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进行补偿。
三、体检、牙科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健康体检、牙科保健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检查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进行补偿。
各项保险责任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由您与我们协商约定。
我们所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补偿金额将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扣除,我们每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申请理赔当日的个人账户金额为限。除本附加合同另有规定外,本附加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在其个人账户金额为零时中止。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我们仅负责承担其获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并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金额为限,同时您也可以与我们约定以团体账户金额补足。
若被保险人身故,其个人账户金额、附属被保险人账户金额(如适用者)的处理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进行补偿。 |
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 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门诊或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进行补偿。 |
体检、牙科医疗费用 | 因健康体检、牙科保健在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检查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进行补偿。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均终止,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余额在其保险责任终止时自动转入团体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