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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门诊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恒安标准人寿
短期团体医疗保障产品,提供门急诊医疗补充的赔付,是社保的有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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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基本保险责任和您选择投保的可选保险责任:
一、 基本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社保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因此发生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的,对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门诊统筹规定的起付线至门诊统筹最高给付限额之间的自付部分,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我们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二、 可选保险责任一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社保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因此发生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的,对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门诊统筹规定的起付线以下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我们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三、 可选保险责任二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社保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因此发生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发生的费用超过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门诊统筹规定的最高给付限额的,对超过限额的自付部分,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我们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以与您约定的给付金额为限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上述自付部分的治疗费用已经从其他保障计划以及其他渠道获得补偿,则我们仅对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本款各项保险责任中约定的方法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在社保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因此发生社保范围中的医疗费用的,对当地社保中门诊统筹规定的起付线至门诊统筹最高给付限额之间的自付部分,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门急诊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三、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四、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五、 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 在境内或境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八、 国家和当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均终止,我们依照本附加险条款规定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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