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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恒安标准人寿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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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且实际支付符合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医疗保险金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我们与您约定的免赔额的部分,我们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二、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
1.对于被保险人符合本款前一项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已经从工作单位、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以及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我们仅对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的,我们均按本保险条款的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不得超过保险金额。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给付保险金时,如根据赔付比例计算出的给付金额加上此前累计给付金额超过保险金额的,则我们仅按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保险金累计总额后的数额给付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就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八、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的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的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特需病房;

 

十一、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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