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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一生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财信吉祥人寿
一年期住院医疗保障,提供一般住院日额给付保险金和重症监护病房日额给付保险金,还提供特种疾病住院日额给付保险金和手术医疗保障和器官移植保障可够投保人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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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3-64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必选部分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开始按您选择的基本保险金额档次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3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第1日开始按您选择的基本保险金额档次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 

一个保单年度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日数最高可以达到365日。

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需入住医院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第1日开始按您选择的基本保险金额档次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 给付日数=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 每保单年度的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的给付日数最高可以达到180日。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和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不可同时兼得。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续保后进入植物人状态的,我们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该被保险人的保证续保待遇终止且本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特种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罹患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的特种疾病,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按您选择的基本保险金额档次给付特种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给付日数=特种疾病住院实际日数 每保单年度的特种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日数最高可以达到180日。 特种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可以和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或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兼得。 

 

手术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施行“手术表”中所列之手术12的,我们按照“《手术表》使用说明”中各手术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 手术医疗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每保单年度累计给付金额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器官移植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施行器官移植手术,我们按下表所示给付方法给付器官移植保险金。器官移植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每保单年度累计给付金额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器官移植保险金和手术医疗保险金两项责任,领取了器官移植保险金的,则不能领取做器官移植的手术医疗保险金,但不影响领取其它非器官移植手术医疗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开始按您选择的基本保险金额档次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3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第1日开始按您选择的基本保险金额档次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  一个保单年度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日数最高可以达到365日。
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需入住医院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第1日开始按您选择的基本保险金额档次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 给付日数=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 每保单年度的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的给付日数最高可以达到180日。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和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不可同时兼得。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续保后进入植物人状态的,我们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该被保险人的保证续保待遇终止且本合同终止
特种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罹患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的特种疾病,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按您选择的基本保险金额档次给付特种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给付日数=特种疾病住院实际日数 每保单年度的特种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日数最高可以达到180日。 特种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可以和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或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兼得。 
手术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施行“手术表”中所列之手术12的,我们按照“《手术表》使用说明”中各手术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手术医疗保险金。 手术医疗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每保单年度累计给付金额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器官移植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施行器官移植手术,我们按下表所示给付方法给付器官移植保险金。器官移植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每保单年度累计给付金额以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器官移植保险金和手术医疗保险金两项责任,领取了器官移植保险金的,则不能领取做器官移植的手术医疗保险金,但不影响领取其它非器官移植手术医疗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3-64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施行器官移植或其它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诊疗;

 

三、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 被保险人自杀、自伤;

 

五、 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十、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以及产前产后检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二、 疗养、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变性手术、人体试验。

 

十三、 装设义齿、义肢、义眼、眼镜、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

 

十四、 被保险人体检、康复治疗,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既往症;

 

十五、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六、 椎间盘突出症的非手术治疗;

 

十七、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费,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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