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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交通工具医疗保险

阳光保险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驾乘汽车、乘坐商业客运汽车、轨道车辆、轮船、飞机等导致的意外医疗、突发急性病医疗、意外住院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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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约定的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对于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突发急性病医疗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拨打急救中心电话获得医疗救护,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对于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保险单上所载该类责任有效期间的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30日为限。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90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每次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但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及其引发的并发症而住进医院两次(含)以上,若其前次住院出院之日与下次住院治疗入院之日间隔期间未超过90日,视为同一次住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 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180日内经二级(含)以上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对于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我们共同约定,并在保单、批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载明。
突发急性病医疗给付 因突发急性病经二级(含)以上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对于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在保单上载明。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180日内经二级(含)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我们按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患精神疾患;


(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乘坐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醉酒后驾驶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超载的家庭自用汽车而遭受的伤害;


(9)以驾驶为职业的被保险人驾驶交通工具期间;


(10)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参加汽车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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