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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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工程管理人员等提供在施工现场工作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和残疾保障。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根据上述规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发生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事故,且满足上述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根据上述规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当本公司向某一被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无论其中一项或数项保险金之和)的总额累计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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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施工现场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导致在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在施工现场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导致在180 日内残疾的,我们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