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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手术意外伤害保险(A 款)

针对于手术意外造成的伤残、并发症及身故,并按约定保额给予保障,保障期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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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最长180天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医院因首次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而遭受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起七日内因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确定的伤残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保险金额乘以《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以意外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身故保险责任及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三、并发症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发生《并发症列表》中列明的手术并发症或介入诊疗并发症的,本公司按该项并发症所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给付并发症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并发症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给付的并发症保险金以并发症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并发症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并发症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自接受合同约定的择期手术或介入诊疗起七日内因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伤残保险金 自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发生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手术意外、 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家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确定的伤残程度,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保险金额乘以《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并发症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手术意外、介入诊疗意外或麻醉意外导致发生《并发症列表》中列明的手术并发症或介入诊疗并发症的,我们按该项并发症所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给付并发症保险金,合同的该项并发症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最长180天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并发症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七、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本合同约定的并发症中的一种或多种,但投保时已告知本公司且被认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除外;

 

八、出于治疗目的,手术本身必须对被保险人身体组织、器官或肢体进行破坏所造成的残疾、器官组织缺失或功能障碍;

 

九、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拒绝或者未按要求配合检查、治疗;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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