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绿洲伤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 型)(201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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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属团体投保的意外保障产品,提供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特有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6 年第10 号(总第97 号)》)确定的伤残程度和《工伤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伤残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伤残保险金。如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伤残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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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 身体伤残的,我们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 告2006 年第10 号(总第97 号)》)确定的伤残程度和《工伤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
烧伤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我们根据《意外烧伤保 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每次按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 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