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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行航空意外综合保险(A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一、航空意外伤害保险 二、托运行李延误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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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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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年龄: -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航空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到中国境外旅行,在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到中国境外旅行,在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到中国境外旅行,在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以前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扣除金额按照以前伤残对应项目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标准计算。

同一被保险人的航空意外身故及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当同一被保险人的航空意外身故及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托运行李延误赔偿

保障项目 说明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到中国境外旅行,在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托运行李延误赔偿 被保险人到中国境外旅行,在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运班机并托运个人行李,由于承运航空公司失误或因罢工、劫机导致托运行李延误连续超过六小时的,每超过六小时,本公司赔偿人民币100元;每次托运行李延误最高赔偿人民币500元,保险期间内对托运行李延误的累计赔偿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1%为限。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从事跳伞、特技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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