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180天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6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