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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

70周岁及以下人员均可投保,保险期间一年,保障由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一次性给付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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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7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180天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7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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