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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人寿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一年期团体交通意外保障,提供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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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照与您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6类风险中的一类或数类承担保险责任(其中A、B类仅限选择其中一类): 

 

A类: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B类:被保险人乘坐他人驾驶的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D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在轨道交通车辆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E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F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投保时约定的风险,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对同一类风险,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我们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类风险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对同一类风险,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按该类风险对应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 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在180日内因此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准》所列伤残类别,依该标准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按评定结果所对应 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对应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如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不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猝死;

 

五、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 被保险人扒车、跳车,或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九、 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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