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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华宝金禧两全保险

提供满期生存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般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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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且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给付一般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且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见10.8)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已交保险费的400% 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在合同期满日零时仍然生 存,我们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 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轨道交通工具、水运 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遭受 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且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我们按 上述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给付一般 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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