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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A款

意外伤害保障产品,主要提供意外身故保障,一次性给付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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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我 们 承 担 如 下 保 险 责 任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按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1)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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