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遇意外事故起180天内导致身故,按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遇意外事故起180天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猝死;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
十、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一、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使用管制药品;
十二、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三、 被保险人进行武术比赛、摔跤、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或特技等高风险活动;
十四、 被保险人进行高处作业。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