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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保障产品,主要提供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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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我 们 承 担 如 下 保 险 责 任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按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采用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
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上述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按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采用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 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 伤 残 的 ,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

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猝死;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2)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3)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4)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7.17)。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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