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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吉祥意外伤害保险

短期保障2个月,保障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报销或因突发急性病导致的身故、医疗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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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2个月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注: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作的次日零时起至第7日的24时内因该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的,我们就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和100元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并进行治疗的,我们就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当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和100元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80%给付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上述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为20万元。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上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为1000元。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意外伤害保险 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导致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意外伤害保 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若因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作的次日零时起至第 7 日的 24 时内因该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 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的,我们就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 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和 100 元免赔额后,按剩余 部分的 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若因突发急性病并进行治疗的,我们就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 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和 100 元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 80%给付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2个月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6) 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

 

(11) 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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