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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454-142

国华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间自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为止,保障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可选伤残、工伤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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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投保人必须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的一项(仅可选一项)责任,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

 

(一)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注: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鉴定的一至十级伤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所附《工伤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工伤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注: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工伤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 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 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 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 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导致 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 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工伤残疾保险金 若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 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依据《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180-2006) 鉴定的一至十级伤残的,我们按合同所附《工伤伤残程度与给付 比例表》所列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 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 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0)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1)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2) 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13)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4) 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不符合施工章程规定而导致的意外;

 

(15) 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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