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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人寿麻醉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

短期保障48小时,保障因麻醉意外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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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48小时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麻醉意外,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身故或伤残,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1 麻醉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麻醉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麻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48 小时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麻醉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麻醉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麻醉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前已经给付麻醉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应给付的麻醉意外身故保险金须扣除已给付的麻醉意外伤残保险金。

 

注: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 麻醉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麻醉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麻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麻醉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麻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麻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麻醉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本次麻醉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之前的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之前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不参与伤残评定,且不支付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仅对依本合同约定按该标准所评定的伤残项目进行赔付。
上述各项保险金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麻醉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麻醉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麻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48 小时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麻醉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麻醉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麻醉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前已经给付麻醉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应给付的麻醉意外身故保险金须扣除已给付的麻醉意外伤残保险金。
麻醉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麻醉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麻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麻醉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麻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麻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麻醉意外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48小时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按ASA 麻醉分级标准评定为Ⅳ、Ⅴ级的患者;

 

(3) 被保险人吸毒、殴斗、受酒精影响、自杀和故意自伤身体的行为;

 

(4) 因手术原因或非麻醉原因所致的意外身故或残疾;

 

(5) 麻醉开始48 小时后身故;

 

(6) 虽出现麻醉意外,但未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

 

(7) 因疾病或其他意外事故引起的身故或残疾;

 

(8) 因麻醉意外所支付的医疗及其他费用;

 

(9) 因被保险人及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10) 被保险人于一级医院、与大医院合作的一级医院、合作病房、联合病房、非公立医院、私人承包的公立医院或私人承包公立医院的临床科室发生的麻醉事故。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麻醉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费,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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