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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附加驾乘意外伤害保险

短期驾乘意外险,承担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因交通意外导致的身故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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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在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猝死、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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