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给付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全残,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全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直接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给付 | 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直接导致全残,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事故发生起第180日的身体情进行全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猝死、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猝死、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